澎湖--美麗的天人菊島
作者:楊玉存
澎湖群島,不僅是充滿自然生態美景的島嶼,更是具備歷史、人文遺跡的堅固堡壘。來到這個充滿天人菊的島嶼,在陽光、海浪、沙灘、仙人掌…中,我們一群人在作家小野的陪同下,從另一個角度認識了「菊島」。
在「外婆澎湖灣」紀念公園旁,我看到卅年前曾經踏足過的澎防部「中正堂」,回想曾在此登台演唱的青澀時光,漫步在早已殘破停止使用的廳堂前,我哼唱著昔日的「茶山情歌」,企圖尋回那段美好的記憶。
然而,對於小野而言,37年前的他,以一個生物系學生的身份,是坐船渡海而來,不像我們這次的搭機而來;這是第一個不同,再者,小野期待看到古樸的閩南建築,能如二坎古厝一般,能保存住那種懷舊的氛圍,甚至是怡人的海邊,還能看完整的生態,看到如常的海星,依然守著這片生活之地,勇敢不變地存活下去。
以一位電影人來看澎湖,小野不只以電影的角度為同行的我們,重新介紹望安嶼的桂花巷、馬公島的風櫃,更重新從不同精采的面向,帶大家認識這個「海上都城」文化最豐厚的地方。
有幸隨著「旅行台灣、感動100」的澎湖行程,看著不變的跨海大橋,卻在中屯的潮間帶海岸旁,豎起了一座座的白色大型風車,迎風轉動;而二崁古厝的咕咾石閩南建築,除了懷舊之外,漫步馬公中央老街上,四眼井、施公祠、天后宮,更拜訪了潘安邦、張雨生故居眷村。
從陸上、海上的方式來觀看澎湖,不僅發現不同宗教的海島廟宇文化,在西衛沙岸上,更看到堅毅的澎湖居民,如何進行日曬麵線行業,而西台古堡上,如今也已架起了英國原廠的阿姆斯壯巨砲,依然挺立在砲臺上,彷彿紀錄著它昔日的風華雄偉。
次日,搭乘快艇一覽澎湖南海諸島,欣賞六角形玄武岩柱的「桶盤嶼」,「望安嶼」上呂洞賓的腳印、中社村古厝(桂花巷拍攝場景)以及「七美島」的七美人塚、月世界、雙心石滬,在在都是攝影者的天堂,更讓令我感動,因為,澎湖群島─真是一個充滿無限感動的美麗島嶼。
- Aug 30 Mon 2010 18:18
澎湖--美麗的天人菊島 from 作者:楊玉存
- Oct 07 Wed 2009 10:57
五月天歌迷要注意了,2009年高雄世運主場館場次,10/9 下午5:55開始售票
高雄世運主場館啟用後第一場演唱會--五月天[創造55555人]演唱會
挑戰臺灣售票演唱會史上單場40000人最高紀錄
挑戰臺灣第一次EXPO等級 戶外 CONCERT
DNA無限放大版
五月天[創造55555人] 演唱會
2009/12/05 in高雄市運主場館
2009/10/09(五)下午5:55門票首賣
售票系統:年代售票系統
截至10/7 11:45 尚未查到座位圖,請五迷們,耐心等待,
個人看法,身為世運主場館第一場售票性演唱會,單是座位就夠年代及主辦單位去規劃了,加油了,大家!
部份資料來自相信音樂網站
- Jul 27 Mon 2009 12:01
保證人資格--大陸技術人員來台人士申請入境許可證
壹、保證人資格: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
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順序覓臺灣地區人民1人為保證人:
(一)探親、探病、團聚、奔喪案件:
1.配偶或直系血親。
2.有能力保證之三親等內親屬。
3.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 5 人。
(二)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來臺參訪案件:
1.邀請單位之負責人,其保證對象無人數限制。
2.邀請單位業務主管,其保證對象每次不得超過 20 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者,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為保證人;在臺灣地區無依親對象、二親等內親屬,或保證人因故無法履行保證責任且未能覓二親等內親屬者,始得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及一定住居所,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 1 人為保證人,且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 3 人。
三、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一人保證。
貳、其他事項:
一、保證人應出具親自親名之保證書,並由移民署各服務站查核。
二、被保證人在辦妥戶籍登記前,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被保證人應於1個月內更換保證,逾期不換保者,得廢止其許可。
三、 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或為不實保證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1 年至 3 年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擔任保證人、被探親、探病之人或為團聚之對象。
四、 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參訪案件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邀請單位印信保證書,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保證書一張,並附團體名冊)
五、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保證書應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 Jul 27 Mon 2009 12:01
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活動須知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參觀訪問第一六八次聯合審查會決議通過
為使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參訪單位,瞭解邀訪程序相關注意事項及處罰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一、邀請單位對於邀請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背景應先予瞭解,提供資料,並詳實訂其活動計畫、行程,說明其經費來源。於其來臺活動期間,依計畫負責待及安排與其專業領域相符之活動,並依「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辦理接待事宜。對許可來臺案件,經與大陸受邀單位、人員聯繫後,最後確認日程表及來臺名單,應即電傳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
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後,因故未能來臺者,邀請單位應立即通報境管局註銷其旅行證。
三、邀請單位安排行程,應先取得受訪單位之同意;如計劃拜訪政府機關(構)、國家實驗室、科學工業園區、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科研單位,應先取得受訪單位之同意函,並詳載所拜訪之部門及聯絡人電話於「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行程表」中。
四、旅行證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算為三個月;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屆滿後一個月內,填具延期申請書,檢附旅行證,向境管局申請延期一次。
五、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之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許可停留期間十日,其在三月一日入境,應於三月十一日前出境)。
六、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活動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應於入境後,向居住地警察分駐(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手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手續者,不得辦理申請延期停留。
七、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活動,依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十日前,備齊文件,由邀請單位向境管局辦理。
八、邀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活動報告(應含來臺參訪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對臺看法及邀請單位對來臺參訪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之意見)送境管局備查,並應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隨時提出活動報告。
九、未依規定辦理接待、安排活動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於一年內對其申請案得不予受理。(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七條)
十、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經查察屬實者,得撤銷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本人及邀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得不予受理。(許可辦法第二十八條)
十一、邀請單位有故意虛偽申報或明知為不實文件仍據以申請等情事,經查察屬實者,於三年內對其申請案得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者,並函送檢調機關處理。(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
十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工作者,其不予許可期間至少為一年。(許可辦法第二十七條)
十三、使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七條)
十四、對邀請單位所確認之行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境管局等相關單位人員,將視情況訪視或隨團了解,邀請單位應予配合。
十五、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宜請申請人及請單位事先就其保險事項,自行妥善處理。
附註︰入出境管理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100廣州街十五號;聯絡電話︰(○二)二三八八九三九三 ;傳真電話︰(○二)二三八九二四○三
- Jul 27 Mon 2009 11:58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民國87年6月29日內政部(87)內警字第8782622號令發布
民國90年8月14日內政部臺(90)內警字第90883305號令修正發布
民國91年1月18日內政部臺(91)內警字第09100780071號令修正發布
民國91年6月20日內政部臺(91)內警字第0910078057號令修正發布
民國95年12月22日內政部臺(95)內警字第0950913095號令修正發布
民國96年7月25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60922335號令修正發布(歷史條文)
民國97年7月31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7103560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歷史條文)
民國97年10月31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第0971035613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25條條文(歷史條文)
民國97年12月30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0971035618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之1條文(歷史條文)
民國98年6月5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80957007號修正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7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4條(歷史條文)
民國98年6月28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57017 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之1、9、12、13、16~17、20、23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理之。
第 三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檢附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來臺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並備具相關文件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應備申請文件一式三份,代向主管機關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三條之一 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申請人應附具委託書委託臺灣地區人民,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館處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第 四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其邀請單位資格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議後公告之。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應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第 六 條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專業資格、活動計畫內容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並得要求邀請單位及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文件。
第 七 條 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人數及邀請團數。
第 八 條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或於兩岸互動有必要者,得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第八條之一 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行政、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構)任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與業務相關交流活動或會議。
第 九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發給入出境許可證: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送在臺灣地區之邀請單位代為領取後轉交申請人。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送在臺灣地區之邀請單位代為領取後轉交申請人或送原核轉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
三、依第三條之一規定申請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申請人或代申請人。
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入出境許可證遺失或毀損者,邀請單位、申請人或代申請人應備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毀損證件或遺失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第 十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船)票。但經許可來臺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在第三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入境時應持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
第 十一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來臺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應於入境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二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五日,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延期期間依活動行程覈實許可,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臺從事經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來臺停留期間及入境次數,不予限制。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得申請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講學、研修及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參與電影片製作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學績效良好,或經教育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延長來臺研修期間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得申請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或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研發或產業技術指導活動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研究發展或技術指導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
一、培訓績效良好,有必要延長停留者;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二、辦理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第 十三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
依前條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期間屆滿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應檢附具體計畫書;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應檢附參與學術科技研究申請書,併同前項文件申請辦理。
第 十四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延長:
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死亡者。
二、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長二個月;第二款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長一個月。
第 十五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得要求先將相關文書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第 十六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核定停留期間逾四個月者,與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得准許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臺。停留期間屆滿後,應由邀請單位負責其本人及其同行之配偶、子女之出境事宜。
前項人員在臺停留期間,因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辦入出境手續,並由主管機關核發三個月效期之入出境許可證;逾期未返臺者,如須再行來臺,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得申請其配偶及子女同行來臺。
依前項規定申請同行來臺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各級學校者,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八條規定及依第九條所定書表格式辦理。
二、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同時申請直系尊親屬一人陪同來臺;大陸地區演員申請來臺參與電影片製作或製作節目並擔任主角者,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陪同來臺。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參加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會議或重要交流活動者,得申請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同行來臺。
第 十七 條 邀請單位對於邀請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背景應先予瞭解,提供資料;安排行程,應辦理保險,並取得受訪單位之同意;於其來臺活動期間,依計畫負責接待及安排與其專業領域相符之活動,並依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辦理接待事宜。
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同一申請案,來臺活動期間應團體行動,不得以合併數團或拆團方式辦理。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或情形特殊,於事前報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活動期間未依規定團體行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邀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活動報告,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隨時進行訪視、隨團或其他查核行為。
邀請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接待、安排活動、提出活動報告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主管機關視其情節,於一年至三年內對其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第 十八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下列會議或活動,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並免予申報:
一、國際體育組織自行舉辦或委託我方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議或活動。
二、政府間或半官方之國際組織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之兩岸交流會議或活動。
五、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兩岸會談。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本辦法規定之程序辦理。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與國際組織訂有協議,或第五款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機構訂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
第 十九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如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依前條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主管機關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第 二十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以邀請單位之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邀請單位為法人,並於入境申請時表明願負擔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責任時,亦得擔任保證人。
前項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邀請單位印信之保證書,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予以保證。
第 二十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以邀請單位之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邀請單位為法人,並於入境申請時表明願負擔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責任時,亦得擔任保證人。
前項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邀請單位印信之保證書,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予以保證。
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並以該事由申請來臺者,無須覓保證人及備具保證書。
第二十一條 邀請單位及前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負責申請人入境後之生活及其在臺行程之告知。
三、申請人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其強制出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前條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更換保證人,屆期不換保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邀請單位或前條保證人未能履行第一項所定責任者,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三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案或擔任保證人。
第二十二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或其眷屬或助理人員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須具專業執照之行為、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其他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載明查處意見後移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為三個月。但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許可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
一、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
二、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經許可來臺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及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
三、須經常來臺,經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及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依前項規定入境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六年內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經許可得發給一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經許可得發給一年效期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可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檢附原邀請單位同意函及行程表,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三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可多次入出境。
原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之事由消失者,邀請單位、地政機關或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入境時,應將所持之有效大陸地區護照、往來臺灣通行證或相關旅行證件交付查驗。
第二十五條 (刪除)
第二十六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活動需要所攜帶之器材設備及道具,應於入境時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向海關申報放行,出境時如數帶回,不得出售或轉讓。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入境所攜帶其他大陸物品,以經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為限。
第二十七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或其眷屬或助理人員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參加暴力、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二、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三、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
五、曾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六、曾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七、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自出境之日起算,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二年至五年;有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者,自出境之日起算,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本人及邀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 邀請單位有故意虛偽申報或明知為不實文件仍據以申請等情事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申請案得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者,並函送檢調機關處理。
邀請單位邀請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或其眷屬或助理人員,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第 三十 條 (刪除)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Jul 27 Mon 2009 11:55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申請須知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申請須知
一、依據: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二、申請資格及隨行人員資格條件:
(一)申請資格:
1、請參閱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2、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行政、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構)任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與業務相關交流活動或會議。
(二)申請隨行人員資格條件:
1、當事人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者,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2、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核定停留期間逾四個月者,與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得准許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臺。停留期間屆滿後,應由邀請單位負責其本人及其同行之配偶、子女之出境事宜。上述人士在臺停留期間,因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辦入出境手續,並由主管機關核發三個月效期之入出境許可證;逾期未返臺者,如須再行來臺,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3、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同時申請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大陸地區演員申請來臺拍片,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陪同來臺。
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參加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會議或活動者,得申請配偶同行來臺。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1、自行以A4白紙影印或自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詳實填寫。
2、檢附之照片為,最近1年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或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正面半身彩色照片),應與所持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通行證或護照)能辨識為同一人。
3、通行證、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基本資料與照片同一頁者,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基本資料與照片不同頁者,有姓名之基本資料頁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照片頁影本貼於申請書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門尚未滿七年者,加貼港澳居民身分證影本於申請書背面。
4、中文姓名如係簡體字,由邀請單位,依據其通行證、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影本上姓名,於中文姓名欄代填正體字。
5、申請人簽章欄,由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或商務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親自簽名或蓋章。
6、邀請單位應蓋印信及負責人章(如為公司行號,則蓋公司大小章),以該邀請單位為代申請人及保證人。
7、有關現(曾)任黨政軍之資料請據實填寫。
(二)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文件:
請參閱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之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者,得以邀請函代替)。
(三)保證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者免附)
(四)活動計劃及行程表(請依每日詳實填寫)。
(五)團體名冊。
(六)邀請函影本。
(七)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但人民團體(或公會、協會)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並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者免附)
(八)旅居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旅居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申請人在大陸、尚未取得旅居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者,於抵達香港後,持憑香港政府發給之回港證件,向中華旅行社領取來臺旅行證正本)。
(九)其他證明文件。
(十)證照費用:新臺幣600元/人及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寫收件人及住址(或者親取也可)。
四、申請方式及時間:
(一)申請方式:
1、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2、旅居第三地區者(含港澳):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授權機構提出申請(一式三份),若行程急迫,邀請單位亦得同時檢附影本二份(含已在外館繳費之證明,此時在外館提出申請祗須檢附正本乙份)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得由邀請單位(檢附說明)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務站申請。
(二)申請時間:
1、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依規定提出申請。
2、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但應因採訪特別需要者,不在此限。
3、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甲類從事產業科技活動申請來臺,得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參與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五、在臺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個月,依活動計畫覈實核認;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
(二)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得申請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三)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講學、研修及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學績效良好,或經教育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延長來臺研修期間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四)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得申請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五)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或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研發或產業技術指導活動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研究發展或技術指導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六)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
1、培訓績效良好,有必要延長停留者;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2、大辦理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六、許可證種類及其效期:
(一)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為三個月;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二)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許可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
1、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
2、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經許可來臺從事科技研究及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
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須經常來臺,經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
(三)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及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持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入境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六年內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七、延期方式: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依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十日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提出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
依第五點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應檢附具體計畫書;大陸地區科技人士應檢附參與科技研究申請書,併同前項文件申請辦理。
七、送件地點:
分別於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送件。
八、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sp
- Jul 21 Tue 2009 09:33
膝蓋養生--3,4,5年級看一篇,幫助很大
我現在每週六儘可能到郊外走走,因太常坐辦公室,體能降很多囉
一位朋友e-mail給我一篇膝蓋養生,我覺得不錯,也在網站找了,轉載自桃園縣藥師公會
提供給大家參考,
很不錯的保健資訊,請3、4、5年級同學都能研讀一遍,或許能改變一些錯誤的觀念。
走路曬太陽遠離退化性關節,根據統計,全台灣年逾50歲的中老年人,每2人就有1人罹患不等程度的退化性關節炎,一走路就痛,不少人因而整天待在家裡,一動也不敢動,導致症狀惡化速度加快,最後真的走不了。「這是個錯誤的觀念。」高雄醫學大學骨科副教授陳勝凱指出,每個人都會老化,關節也是一樣,使用到某種程度後,就會因磨耗而退化。一旦出現這種又名骨關節炎的退化性關節炎時,患者必須要有正確認知,才不會讓症狀急遽惡化下去。
陳勝凱表示,正常人骨頭與骨頭接觸的地方,就是關節軟骨,正常的軟骨組織光亮平滑,但隨著年紀增長,軟骨過度磨耗,軟骨碎片掉入關節腔內並在關節腔內刺激關節囊,製造過多的關節液,引發紅腫熱痛,久而久之就會出現退化性關節炎。從光片看來,正常的關節軟骨面平滑光亮,一旦關節磨損,就會出現凹陷。
有些病情嚴重者,軟骨磨損的附近甚至會有骨刺增生情形。不管怎樣,關節炎通常以4大症狀表現,一是疼痛;二是關節變形、腫脹;三是晨起感覺僵硬,下床運動後,症狀稍稍緩解;四是關節活動時會有聲音。就疼痛這項而言,如果是O型腿的人,身體重量大都落在關節內側,這個部位較易出現磨損及疼痛。相反的,X型腿的關節疼痛幾乎都出現在外側,且腳愈歪,變形愈厲害,也就愈痛,少有例外。
運動增強軟骨海棉作用陳勝凱說,軟骨就像一塊吸滿水分的海棉,當我們走路時,腳往下踩那一刻,身體重量往下壓,軟骨裡面的關節滑液就會被擠出;腳往上提,來自身體的重量消失,關節滑液又回吸到軟骨裡面,形成一個動態平衡。就在關節滑液進進出出之際,營養成分才能進入軟骨組織裡面,維持軟骨的健康。問題是,大多數退化性關節炎患者一來怕痛,二來也擔心運動會增加關節的磨損,不敢走動,整天就坐著不動,軟骨缺乏關節滑液帶來營養成分的滋潤,時間一久當然出現更大的問題。
為此,陳勝凱提醒民眾若出現上述四種症狀時,就應特別留意,並去除損關節的錯誤觀念。他強調,適度的運動可增強軟骨的海棉作用,藉著不斷流進流出關節滑液,既可帶給軟骨營養,保持濕潤,關節周圍的肌腱也會增強,減少軟骨磨損的機率。
在所有運動中,陳勝凱認為走路是中老年人最佳的選擇,如果覺得自己的平衡感還不錯,騎自行車、跳舞、游泳等有氧運動,也不妨試試看。但他強調,這些運動應融入日常生活中,不要一曝十寒,而應隨時為之,但若正處於關節疼痛之際,就不要勉強去運動,以免症狀更加惡化。此時,不妨以「三隻腳」來替代兩隻腳,拄著枴杖來分擔身體重量,讓軟骨及關節獲得更充分的休息。
每天至少應走路半小時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骨科主任蕭國川也認為,屬節律性運動的走路是退化性關節炎患者的最佳選擇,每天至少走個半小時,如果持續走1、2個小時以上,也沒有不舒服的感覺,當然可以繼續走下去。
如果有更多時間,他建議患者定期到健身中心,請教練協助訓練股四頭肌的強度。蕭國川解釋,股四頭肌是大腿膝蓋周邊的大塊肌肉,愈強壯,愈能吸收膝關節撞擊的力道,減緩退化性關節炎症狀。游泳及騎自行車,也是相當好的運動。蕭國川指出,患者在水中游泳時,受到浮力影響,關節受力較小;騎上自行車,大多數體重落在臀部,膝蓋受力較少,也不失為不錯的運動。
多曬陽光防止骨質流失在日常運動之餘,陳勝凱建議這些患者也要多曬曬太陽,因為陽光可將維生素D活化為 D3,增加鈣質吸收,有效防止骨質流失,延緩退化性關節炎的出現。
當然,除了維持適當運動,蕭國川建議早期的退化性關節炎患者,可試著服用硫酸鹽葡萄糖胺製品來減少軟骨的磨損。從多年來的臨床觀察,他發現1/3患者吃了這類製品後有效,可少受點苦。
- Jul 14 Tue 2009 10:11
大陸地區人民(專業人士來台)入出臺灣地區申請程序
這陣子我任職的公司邀請大陸技術人員來台訪問,
為了他們的來台入出境許可證,跑了好幾趟移民署
我想將來二岸會有越來越多的交流,
為此,將我的心得PO上來
大陸地區人民(專業人士來台)入出臺灣地區申請程序
一、必看的法條:(先看法條才知道得做些什麼事)
1.1「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活動須知」
1.2「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1.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申請須知」
1.4「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
1.5「大陸專業人士來台申請保證人資格」
二、申請時間及費用:
2.1 目前案件核可須時1~3週(如須送交教育部或經濟部較費時)。
2.2 網路上的資料: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提出申請,如係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
及民俗技藝人士申請來臺傳習, 或大陸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與大陸地區
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在公立學校講學者,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三個月前由邀請單位代向
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2.3 費用:每位新台幣400元
三、準備文件:
3.1 活動計畫書
3.2 活動行程表
3.3 團體名冊
3.4 保證書1份即可
3.5 邀請函1份即可
3.6 台灣邀請公司的「公司立案證明」、「公司簡介」、「繳稅證明」及「401報表」影本。
3.7 如有拜會政府機關、國家實驗室、科學工業園區、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研科單位,應先取得受訪單位之同意函。
四、大陸受邀公司須準備:
4.1 受邀公司營業執照
4.2 出具員工在職證明:如有數位人員,可用同一份即可。
4.3 稅務登記
4.4 公司簡歷:最好有績優表現證明
五、受邀大陸人士個人準備:
5.1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個人資料:如人員多時,將必要的資料欄位彙整成電子檔,
透過mail,請大陸人士儘速填畢後mail回。
5.2 2吋照片1張(如相館沖洗的照片一樣)
5.3 身分證影本
5.4 護照影本:最好有,沒有亦可。
5.5 工作單位出具「在職證明」
5.6 工作表現優秀證明(如有最好提供)
六、以下申請資料正本乙份、影本兩份(一式三份)。影本一律使用A4規格之紙張影印。
6.1 如台灣邀請公司年營業額達1億元,只要準備正本一份即可。
6.2 如案子須送至經濟部審核,則另二份影本將送至經濟部.
七、須備文件(請依以下文件順序排列)
7.1 第一份申請書文件先不要裝訂
7.2 其餘申請文件裝訂於右側(於裝訂線上)-釘書計2根
7.3 並請於【裝訂線】加註【文併第一人名字○○○共計○人】
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護照)
8.1 申請書上須有大陸來台人士簽名
8.2 2吋白底照片1張-亮面
8.3 張貼大陸地區居民身份證影本:可縮小,張貼時儘量不要有重疊,以利影印第二份。
8.4 大陸人士如有護照,儘可能提供護照影本。
九、保證書:
9.1 邀請人員如有數位時,可合併於同一保證書上。
9.2 保證書置於第一人申請書文件中。
9.3 保證書除保證人親簽外,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十、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10.1 計畫書:依入出境管理局範本擬定
10.2 計畫書須加蓋邀請公司大小章
10.3 計畫書標示附件位置
10.4 行程表:依日詳細填寫行程及加蓋邀請公司大小章
十一、團體名冊(二人以上)。(團員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影本)
11.1 每位人員申請書依名冊順序放置
十二、邀請函:
12.1 所有邀請對象可用同一份邀請函
12.2 如僅有一份邀請函,請置於第一位申請者上。
十三、大陸人士旅行證核可後,可自取或請入出境管理區寄送(備回郵信封)。
13.1 入出境管理局:臺北市中正區100廣州街十五號B1(大陸一般地區申請);
TEL:2388-9393
13.2 專人諮詢專線及查詢案件進度電話:2389-9983
13.3 領證櫃枱:35、36櫃枱
十四、申請後續注意事項:
14.1 送件繳費後收件人員會給一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其於(繳款人)欄位下會有編碼(一人給一個號碼),這個號碼是日後查詢(電話及網路)進度用的。
14.2 送件當時可詢問承辦人員是誰及其分機,得知以便日後可詢問進步.
14.3 案子亦可透過查詢電話(2389-9983)查詢審核人及其分機。
14.3 送件後約須2~3天案件才會到達審核人手上。
14.4 所提供證件齊全,並無須再送經濟部審核時,案子約可在一週內核可。
14.5 要送件前最好將所有文件都scan備份.
其它狀況或問題:
1.移民署可同意大陸技術人員來台30天,但給的期限會給3個月.因此,只要申請案核可,在期限內離台即可,
但是,邀請對象來台時間改變時,邀請公司須做到,在確認大陸技術人員來台時間應電傳境管局.(這部份依「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活動須知」辦理)
2.如申請人員部份在核案過程中得知無克前來,可告知承辦人員,並送一份撤案說明(加蓋公司大小章),可退費但不退申請人的資料.
- Jul 13 Mon 2009 09:52
如何選西瓜,除了拍打方式外,還有這樣選
在炎炎夏日,來塊冰冰涼涼的西瓜,真有說不出清快的感覺,但如何選呢,才能甜到心裏呢!
這則新聞提供的方法還真是不錯用囉,請大家試試吧!
西瓜甜不甜 外皮.蒂頭漏玄機
華視新聞前兩天教你如何用拍打的方式來挑選好吃的西瓜,今天再教您,其實從西瓜的外表就可以看得出來喔,選蒂頭捲曲,紋路整齊的就對了。
路邊一整車西瓜,到底哪一顆才是好瓜,賣西瓜三十幾年的陳先生,用看的就看得出來。西瓜底部的圈圈,越小越好,切開來看,果然,果肉又紅又紮實。相反的,底部圈圈越大皮越厚越難吃,切開證實,不但不夠紅,還帶點白白的肉,明顯甜度大扣分。除了看西瓜底,也要看西瓜頭,就是所謂的蒂頭,如果是直直的一條線,不要,如果是捲曲圈起來的,馬上買。還有西瓜紋路和顏色,紋路整齊就是好瓜,如果花紋亂七八糟,裡面肯定也是一團糟,顏色呢,最好挑青綠色,不要拿霧霧白白的瓜,
掌握瓜頭捲,瓜尾小,瓜紋正,和瓜色綠這四大原則,保證你用看的就能買到滿意的瓜。
(記者廖學賢、吳昭君、楊宗穎報導)
本則新聞由華視新聞提供 2009/06/19
- Jul 10 Fri 2009 11:46
一個有勇氣的澳洲小鎮--減碳愛地球 澳小鎮不賣瓶裝水
減碳愛地球 澳小鎮不賣瓶裝水
更新日期:2009/07/10 04:09 (轉載自:自由時報)
〔編譯鄭寺音/綜合報導〕有感於製造與運送瓶裝水產生的碳足跡對環境造成重大負擔,澳洲一座小鎮八日經鎮民投票通過,決定自九月起全面禁售瓶裝水。這是澳洲第一個對瓶裝水說不的地區,或許也是全球頭一個。
位於雪梨西南方約一百五十公里處的旅遊勝地本德農,八日舉行鎮民大會進行表決。兩千五百名鎮民有三百五十多人出席,創下該鎮最高投票率,僅兩人投下反對票。
發起這項運動的金斯頓表示,由於飲料公司申請在本德農興建抽水場,居民不滿外來者抽取當地水源後,又大費周章地送回雪梨加工,再回銷給他們,因此開始意識到瓶裝水對環境的衝擊。為避免當地十多家瓶裝水公司蒙受損失,金斯頓建議業者以差不多價錢改賣可重複使用瓶子。禁令上路後,不遵守規定者不會受罰,但本德農所有企業主都認同瓶裝水對環境帶來的衝擊,自願遵守計畫。
○八年澳洲瓶裝水花費高達台幣一百三十億,比○七年增十%。美國至少六十城市、加、英國部分地區,都已決定市內會議等聚會不再使用納稅錢購買瓶裝水,但在本德農之前,並沒有社區禁售瓶裝水。
格主:
很好,這是一個好的開始,在另一方面,我們現在也漸漸看到許多人會自備水瓶了,加油吧,為地球的環保盡一份心力.
- Jul 03 Fri 2009 11:06
大魯閣棒球打擊第一次經驗
第一次棒球打繫
週二同事約隔天去「大魯閣棒壘球打擊場」去玩棒球擊球,
愛運動的我,當然說「好」(沒事)
被問到第一次去打棒球打繫嗎?
我說:「是呀,不過我打過幾次慢壘比賽(一隻手指頭次數內)」
同事頗訝異,因為愛運動的我,既然沒玩過棒球打繫
我會教朋友或同事打羽球,也會約人去游泳,假日有時與姪女子玩棒球接球或者投籃球(尤其是投籃機超愛的,每看必打,如果是開車在高速公路的休息站休息,當然更要去打一下,活動筋骨呀)
7/1打擊是到內湖的「大魯閣打擊場」(厚,害我老是說錯名字,名稱直接稱為「太魯閣」不就好了嗎?我們有太魯閣這麼漂亮的地方)
這一天剛好是週三,正好是「週三愛女生」日,有一道棒球打擊,球速是90的免費給女生輪流使用,
對於這個輪流使用的方式,還挺有趣的
它的方法是:在一個壓克力的架上會有數個格子(應該是10格),讓欲打者依序放置小名牌之用,還有一個「請準備」的黃色牌子;當打擊者要入場打擊時,將自己名牌取走,並將黃色「請準備」牌子移到下一位,所以大家就可以知道自己的順位。
這個棒球打擊道還有球速之分,分別是90,100,110…,最高是140。
我除了排免費打擊道外(打了3次),
另試了球速100的,覺得我比較喜歡這個速度,
也試了投一個SET的投球,嗯,成績還可以有連成一線(最下面一排),
我想我習慣打羽球,手腕都壓得太下及太快了。
打完後,同事好像怕我來這兒打擊,又是等的,怕我覺得無聊,問我的感覺,
我沒嚐試過,第一次,倒是覺得還蠻好玩的,
我與同事注意到,週四有大放送的活動,每個SET多了10球,
因太久沒動了,棒球打擊活動到的肌肉與羽球不同,
很怕隔天肌肉太酸痛,我又建議隔天週四再去打一次,
我們覺得內湖對我們來說遠了點,
改去汐止店試試。
在這兒也有投籃機,當然,在離開前,要打一次囉,做為第一次的ending
不過,因為打擊打了5個sets,手臂肌肉覺得酸痛了,
投籃投球最後,手抬不高了,用腿往上小彈一下協助,
成績還可以231分,續投到第2次,本希望能到250分的,
唉,手無力了
7/1 (週四)
今天就往汐止走,
到了目的地,停車場上方的網子,
不時有球飛上去,
我覺得如果能把球打上去應該不錯吧!
今天每個set多了10球,變成30球
跟同事先要了4個代幣,
球速90的這道人不多,
與同事女友輪流上場練習,
換我休息時,我就在室內球道後方,去感受球的速度
嗯,這對我的打擊有幫助呢,
因為在我最後一個SET時,我打了5個球冮停車場上方的網子呢,YA
今天我還試了桌球發球機,1個代幣可打3分鐘,
還蠻好玩的,但覺得貴了點,因為一下子3分鐘就結束了(會員代幣1個25元)。
因為在最後15秒發球機似乎不太有球出來,
與櫃台反應後,櫃台小姐立即退還代幣,並馬上派人上去看看,
服務很好,是一個可以再次光臨的地方。
對了,在這兒有幾道有錄影機設備,會員可以帶空白片來這兒COPY打擊英姿,帶回家檢討檢討修正修正
還有呀,來打擊時最好帶手套,要不然,手很容易破皮或起水泡喔!
補充:
1.週三愛女生日,女生可以免費棒球打擊及慢壘打擊,買東西還有打折喔!
2.在這兒還有全壘打獎喔,加油吧!
- Jul 02 Thu 2009 17:30
世運開幕巨幅投影 「亮」相
世運開幕巨幅投影 「亮」相
更新日期:2009/07/01 04:09 (轉載自自由時報)
〔記者楊菁菁/高雄報導〕「A chance to lead change.」、「實現台灣一個改變的機會」等字樣清楚投影在2009世運主場館!
面積約4374平方公尺
2009世運開幕儀式巨幅投影畫面昨晚首次曝光!文化局開啟主場館屋頂上10台最新科技的巨型投影燈,共同聚焦投影在綠蔭球場上,投射出面積長81公尺、寬54公尺,共計4374平方公尺的虛擬舞台,台灣原住民圖騰、鯨魚在海洋中遨遊巨幅投影深深抓住看台上觀眾的目光!
原住民圖騰、鯨魚聚焦
高雄市府團隊驕傲地宣示,台灣藉由世運會契機向全世界證明蛻變的美麗,光是2009世運開幕儀式巨幅投影畫面就創下全世界最耀眼、最精密的圖騰現象。
文化局長史哲強調,技術團隊配合主場館鋼樑結構設計,透過特殊架設工法和多次精密評估,成功將10台巨型投影燈、連同特製鋼鐵底座,架設在世運主場館貓道的下方。10座架設在主場館不同角度的投影燈,透過極為傾斜的角度投影,成像誤差值不到一枚十元硬幣的大小,完美營造撼動人心的光影效果,投影出一張張代表台灣與高雄的圖騰。
4千名舞者將表演其上
眾所期待的2009世運開幕式,將有4千多位舞者在巨幅投影畫面上演出,導演李小平表示,開幕式以巨幅投影打造全場的聲光舞台,45分鐘的表演主秀分為三段,分別由海洋意象、民俗文化、港都風情共同架構而成。節目中將大量運用LED等光線特效科技,營造目炫神迷的視覺效果,讓文化意象擺脫抽象,呈現實體的嶄新風貌。
- Jul 02 Thu 2009 17:15
高雄世運倒數14天-精采比賽 手機、電腦看透透
高雄世運倒數14天-精采比賽 手機、電腦看透透
更新日期:2009/07/02 03:17 黃邱倫/台北報導 (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隨著高雄世運會逐漸逼近,為了造福全國民眾,世運會組織委員會(KOC)加強資訊與影像轉播服務,國人在賽會期間將可利用手機、電腦欣賞到精采比賽,此外,更可透過ITS與行動千里眼兩套系統做好維安工作,讓來自世界各國的參賽者更加安全有保障。
世運會資訊長溫嘉榮博士表示,「隨著科技演進,現在每個人所接觸到的事務、工作等各項訊息都會經由網路傳送到各地,世運會分布在藝術、球類、技擊、精準、肌力與時尚6大類,31個參賽項目範圍甚廣,因此,資訊是否暢通將大大影響競賽品質。」
全台超過2300萬人口,雖然KOC期望國人能在賽會期間多購票進場替選手加油,但實際上屆時仍會有龐大民眾無法到現場,因此,如何讓更多人知道比賽現況就很重要了。溫嘉榮說:「國人可直接在官方網站http://www.worldgames2009.tw獲得相關資訊,除此之外,還可利用電視頻道、high channel(影音網路)、mod(隨選視訊)、emome(手機用戶)、行動領航員等方式讓無法到現場的民眾也能隨時隨地看到直播賽事,以及掌握第一手訊息。」
至於最受重視的防恐維安部分,「網路最大的優點在於可透過監視系統有效嚇阻有心人士或是危險分子的不法行動。」溫嘉榮表示:「KOC已和3家計程車行簽約,並且安裝ITS系統,屆時就能掌握車子的位置與行徑路線,將參賽選手或是各國貴賓安全送達目的地。」
此外,高市警察局更添購100台筆記型電腦,利用行動千里眼將可疑人員影像直接傳送到監視中心,即時掌握現場狀況,並且在第一時間做出最佳反制能力。
溫嘉榮說:「世運會是全球第2大國際比賽,為了提升台灣的能見度,高雄市承辦過程很辛苦,因此需要國人支持,KOC會把每場比賽製作成光碟片,不能到現場或是錯過轉播的民眾,可以選購自己所喜愛的賽事光碟,帶回家慢慢欣賞,甚至還可當收藏品。」
世運31項精采賽事門票,即日起於7-11-ibon便利生活站及元氣售票網24小時全面熱賣,詳情請上www.worldgames2009.tw。
- Jul 02 Thu 2009 17:13
世運會/世運票賣不到2成! 府會總動員賣票
世運會/世運票賣不到2成! 府會總動員賣票
更新日期:2009/07/01 17:54 (轉載自TVBS消息)
高雄世運不到1個月就要開幕,但是為數37萬張的票,竟然只有開幕式的4萬張賣完,各項賽事根本賣不到2成,市府局處員工各分配3千張,被分配到健美項目的原民會賣的最差,還得到健身房兜售,議員也自掏腰包買票辦有獎徵答,為了賣票可說是府會總動員!
原民會主委穿梭健身房,看到漂亮小姐立刻衝上前,講到口沫橫飛,就為了「推廣」世運門票!原民會主委俄鄧‧殷艾:「18、19兩天健美比賽,希望你能夠來參加。」民眾:「好。」
實在是告急再告急,因為為期11天的賽程,含開閉幕式37萬張門票,除了開閉幕門票賣的不錯,其他各項賽事,卻是賣不到2成,有點慘!就因為售票狀況太差,市府動用各局處部門的公職人員,各自負責不同項目的門票。
經發局局長劉馨正:「你買幾張啊?」民眾:「就是1百張不是嗎?」劉馨正:「喔,你支持我們1百張喔!」
每個部門各賣3千張,負責巧固球的經發局運氣好,賣的是好推銷的項目,一下子票就賣光光,還能兼賣閉幕式,比較冷門的健美,負責的原民會還沒賣超過1千張。
不只官員,連民代也下海,自掏腰包買百張門票,舉辦有獎徵答送給有緣人,就是不想讓世運只聞樓梯響,票房卻慘澹經營!
- Jul 02 Thu 2009 16:57
世運會/護草皮? 學生熬夜彩排世運家長批
世運會/護草皮? 學生熬夜彩排世運家長批
更新日期:2009/07/02 12:39 李葆仁 (轉載自TVBS)
世運開幕倒數計時,開幕式彩排動員學生卻引發爭議!家長不滿,主辦單位要學生在凌晨彩排,竟然是因為要保護主場館的草皮,根本是罔顧學生安全。
為了世運開幕,學生們在太陽底下忙著彩排,不過現在傳出,市府為了保護世運主場館的草皮,要求參加彩排的3千多名學生,要從下星期開始改到凌晨彩排,立刻引來反彈。
高市三信家商校長潘福照:「一定要在晚上預演,跟背景比較合,在草皮上放軟墊很花時間,本來預演到2點,家長有跟大會反映。」
學生家長聽到消息,趕緊向校長反應,為了世運不少學生每天練習,現在還說凌晨開始彩排,學生們聽到都覺得很誇張。學生:「晚上太晚回家比較不安全,12點多,沒公車捷運,要家長來帶。」學生:「比較危險。」
學生說,練習時都有在草皮上鋪著軟墊,減少對草皮的傷害,但究竟為什麼,要保護草皮非的等到凌晨才練習呢?高市文化局長史哲:「開閉幕配合燈光,所以要在晚上彩排,彩排一定會到晚上。」
市府回應,為了讓草皮長的更美觀,才會希望在凌晨時候開始彩排,如今反彈聲浪不斷,市府說,會盡量在晚上10點之前彩排完畢,減少對學生的困擾。